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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主題: 有關板橋國小停車場
陳情內容: 2/14去林家花園一遊,一開始停板橋國小停車場,但車上有小孩,覺的步行至離林家花園太遠,所以前後不到三分鐘,就開出來準備停至林家花園停車場。
這樣子,還是收我一小時的費用,今日上午,板橋國小有人回覆我:答案竟然是,這是台北縣政府的規定,停進去就是要開始收費。
一般停車場都有15分鐘的緩衝時間,一進去就要收費的,我還是第一次遇見,如此的收費方法,讓我們那天的玩興全部都被打壞了。如此的收費方式,是否有需要檢討的地方呢?
另外,當天的值班守衛,態度也一整個差,直接叫我去投訴縣政府,絲毫沒有友善的對待顧客。這樣叫我下次如何再有興致至北縣遊玩。
麻煩請回覆我,停至停車場就要收費這一事,是否屬實。如果屬實,我將會po至網路上,請大家注意這一點,以免再有人跟我一樣,停個車還得要受管理員的氣。



回覆內容: 有關  台端陳情板橋國小停車場乙案,臨時停車收費方式依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不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故板橋國小應無不法。惟本府委託經營之停車場逐漸更改為15分鐘免費,故本府業於98年2月18日函請板橋國小研議以該方式辦理;另有關管理人員態度不佳乙節,同函已請板橋國小加強員工訓練並善盡管理責任。台端關心縣政,本府誠表感激。 承辦機關:交通局停車管理科 聯絡電話:1999、29603456轉6908
 

唉~都有有人傷亡,才會有人處理。我想,我不知道是第幾個受氣的人,希望以後不要再有人遭遇跟我一樣的問題了。

後來查詢相關新聞,早在2008年3/19附近,就有消基會針對停場指出的問題點
也是有人遭遇跟我一樣的情況,如今都快過一年了,一樣的問題還是發生
拜託交通部快點修改相關法條吧,不合理的收費情況,不要再讓他發生了。


容許寬限時間 交部允納入修法考量
中時電子報╱何醒邦、朱武智/台北報導 2008-03-19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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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民眾在停車場遇到的種種收費問題,交通部表示,現行定型化契約都有明確規定,民眾如遇到不合理收費,可向地方交通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消保會申訴。消基會建議,應容許十分鐘或十五分鐘的停車寬限時間,交通部表示會納入修法考量。

交通部路政司長許俊逸表示,民國九十年交通部與消保會即訂出《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範本》,供各縣市政府遵循。計時停車場收費,第一小時可採半小時「或」一小時計;第二小時起,需採每半小時計價,未滿半小時不可收一小時的錢,違者可處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強調,定型化契約的效力可視同法律,停車場業者必須遵循辦理,各地方主管機關也必須督導落實,不能任由業者對民眾予取予求;民眾遇到不合理收費,可提出申訴。

但全國停車場的第一小時收費並不一致。例如,有的民眾原想停車,後來因有事離場,前後不過五分鐘,難道也要收費?許俊逸說,各路段租金高低不同,所以讓業者選擇第一小時可「因地制宜」,訂出不同計費方案。像台北市的停車場供不應求,但中南部停車場反而沒人停,因此定型化契約並未做一致性規定。

民眾認為應有幾分鐘的寬限值,許俊逸表示,目前無此規定,只能由業者自訂。定型化契約規定,民眾進停車場時若沒車位,場方不可收費;但他自己有時進停車場五分鐘,突然有事要離開,他也乖乖繳錢。

消基會認為,業者應以十至十五分鐘為停車計價單位較合理,許俊逸表示,執行上較難細分,例如,原本一小時卅元,若以十五分鐘計算,每一節七.五元,業者可能覺得不好算錢。為求「計算方便」而調高成十元,小時變成四十元,反而提高費率,對消費者也不划算。

至於停車費標示字樣寫很小有誤導之嫌,路政司表示,雖不違法,但因資訊未充分揭露,確實有檢討空間。民眾如有疑義,可向各地方交通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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